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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处理

 公司提供的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公司虽免除了连带清偿责任,但并不意味着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我国《民法典》第388条第2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按《民法典》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60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被认定无效后,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签订过的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的合同,此时作为合同当事方最关心的问题是基于履行合同义务交付的财产可以返还吗。首先,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基于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一般情况下,只要交付的财产没有被损毁、灭失或者被合同相对方转卖给善意第三人,则均可以要求予以返还原财产。但如果原财产已经被损毁、灭失或者被合同相对方转卖给善意第三人导致客观上无法返还原财产的,则可以要求对方折价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