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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法定情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即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撤销请求权。 (1)重大误解: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2)重大误解构成要件: A、合同一方或者双方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 B、合同双方均无主观上的故意; C、合同一方基于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 D、误解必须是重大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即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撤销请求权。 (1)合同的显示公平: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等情形,在与对方签订合同中设定明显对自己一方有利的条款,致使双方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和可观利益严重失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2)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设定了某些看似对一方明显不利的条款,但设立该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实质恰恰在于衡平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此情形下,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显示公平为由请求撤销该合同条款的,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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