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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雇非全日制用工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2008年9月,曾某被会昌县某单位聘为临时应急森林消防队员,因该单位通知其2018年9月起不再聘用,后曾某就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问题申请劳动仲裁,县劳动仲裁委驳回了其请求。曾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该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65000元。 会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明确曾某并非全日制用工,且曾某系临时应急森林消防队员,仅作为打火救灾应急后备力量,平时不要求每天上班,仅在出现火灾及进行必要的技能培训时按被告的要求到场完成相应的扑火及培训任务,其他时间均可自行安排并从事其他职业。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规定,成立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故判决驳回了曾某的诉讼请求。曾某不服判决上诉至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劳动关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劳动者也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特别之处在于非全日制用工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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