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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种类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 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二)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如果履行对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三)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虚假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四)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胁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胁和强迫而陷入恐惧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五)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