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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否进行冻结被执行人配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名下银行存款系其个人财产的,

在一些情况下,法院可以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银行存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如果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银行存款虽以个人名义所存,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存款系其个人财产,那么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共有的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涉案银行存款进行冻结。例如在武某某与高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高某某未履行支付劳务费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阶段,经法院调查高某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其规避执行。法院决定查询高某某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发现其配偶张某某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十七万余元。法院遂冻结张某某名下部分银行存款,并通知了她。张某某到法院拟提交异议申请,称该存款系其与高某某共同经营收入。经法官释法析理,张某某对法院冻结其银行账户无异议,同意扣划部分存款用于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高某某所负金钱给付义务。最终法院裁定该义务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查封、扣押、冻结共有财产后,共有人可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如果共有人对查封、扣押、冻结无异议,人民法院可直接执行共有财产;如果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也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而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同时,如果生效判决未列债务人的配偶为当事人,法院不得查封和执行配偶的个人财产。另外,在实践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以及财产的具体分割等问题,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和争议性,具体情况还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案件事实进行判断。如果涉及此类问题,建议当事人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