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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接单安装家具受伤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案情】 原告毛某通过网络接单的形式,受被告某家居公司雇佣从事家装及售后服务工作。2021年12月,被告指派原告前往客户家中安装柜子。原告在安装过程中发现缺少辅助条而尝试自行改制辅助条,后因操作不当导致电锯回弹受伤。随后原告被在场设计师及工友送至医院救治,被告某家居公司拒付医药费,引发诉讼。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民事赔偿责任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形成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非个人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遭受人身损害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由用工者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方可减轻或免除用工者的赔偿责任。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非个人劳务关系的归责原则,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者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即可适当减轻用工者的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从法律适用上分析,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能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适用于特定的侵权类型。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作为责任承担的规范,确定了雇佣关系内部无过错责任。但上述司法解释历经2020年、2022年修改,原第十一条相关内容已被删除废止。目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仅规定了个人劳务关系适用过错责任。非个人劳务关系并无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径行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于法失据。 其次,从权益保护上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可以同时兼顾劳务者合法权益保障。本案是较为典型的互联网用工模式,用工者在网络平台发布需求,提供劳务者接单后自行前往完成任务。该模式显著的特征是,双方之间没有人身隶属性,提供劳务者在其提供劳务期间高度自由,对受害风险点的把握更为直接、客观。本案中,劳务者对缺少的辅助条尝试自行改制导致损害发生,相关受害风险直接由劳务者自行创设。在此情形下,让有能力控制危险的人承担过错责任,有利于促进行为人尽到更为审慎的注意义务,合理地实施相关行为,从而达到侵权责任法上风险预防的最终目的,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最后,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非个人劳务关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并不意味着用工风险的降低。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用工者作为劳务活动中的主要获益者,应当为提供劳务者提供更为充分的保障。因此,在考虑具体责任比例时,可以适当向受伤的个人予以倾斜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