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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属于欺诈情况又属于违法情况的条款应认定为违法

在被告李维菲的建议和引导下,原告谭宜引同意由被告李维菲为其理财并进行期货交易。后又与被告李维菲签订了《冠华期货交易合作协议书》,并提供8万元资金给被告进行期货交易。依据该协议约定,被告应在3个月左右交易日,无论盈利与否都应返还原告本金8万元,但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二、案件分歧

一方认为:被告用欺诈的手段达到与原告签订合同的目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原告损失。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保底条款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属于无效条款,双方应承担盈亏后果。

三、法院判决

原告谭宜引与被告李维菲签订协议约定由被告李维菲具体操作期货交易并分配利润,其实质意思是双方合作进行期货交易,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只能盈利不能亏损并由李维菲返还本金的约定违法了法律规定的公平基本原则,该约定应属无效。双方应该共同对期货交易的盈亏后果承担责任。

四、判决分析

   对于含有虚假承诺的条款,在合同法上一般认为属于合同欺诈,但是,该条款如果明显属于违法,则认定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不按照欺诈来认定。